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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個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于國家合同示范文本“出臺”,相較于舊《旅游法》,這份旅游合同主要呈現出如下四大變化:1,自費購物預制協議,導游小費列入合同。2,細化游客不文明行為。3,不可抗力雙方共同擔責。4,“業務損失費”強化了旅行社的利益。
其中,購物和自費項目都未列入合同主體中,與之相關的內容單獨制定了協議。合同特別對“購物場所”的含義進行了注明——指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景區、酒店內的購物場所、免稅店、參觀主題加工項目等除外。“領隊服務費”、“境外地接司機導游服務費”兩項單獨列了出來,而且其具體金額與報團的其他費用一樣,都是明確寫在合同中,并作為整體團費一同交納。這些都是舊版合同所沒有的。
對于“自制合同”中自費購物可簽訂預制協議的變化,西安市民看法不一。“跟團旅游圖得就是省心,買紀念品等購物行為,應是游客自愿的,在新《旅游法》實施之前,有不良導游強制大家消費的現象,讓人反感和抵觸。提前簽訂預制協議,可以讓消費透明化,這個可行。”市民劉女士說。
也有市民認為,提前預訂購物項目,有點太超前,無法接受。“我們去外地旅游,多多少少還是想帶點東西送給親朋好友。我們對外地不太了解,怎么能提前預訂呢,萬一簽了協議,但是看到的東西卻并不滿意,這責任誰來承擔呢?”
一些旅游業內人士認為,新《旅游法》已經實施,細則問題應及時跟進出臺,這樣可以緩解旅行社觀望不前的現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中國康輝西安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國內旅游分公司副總經理劉磊表示,目前最緊迫的應該是旅游法實施細則的公布。無論是哪個旅行社,哪個行業協會提出的各種眼花繚亂的補充合同,都無法真正詮釋旅游法的要求。旅游法的要求不能靠從業者的猜測、個人理解去解釋。游客也會因為得不到準確的信息,持觀望的態度而不敢進行旅游產品的消費,這個對整個行業是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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