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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重要權力之一。然而,《旅游法》出臺前,同樣作為消費者的旅游者,知情權卻往往被侵犯。拼低價、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不僅讓旅行社的發展受限,也讓旅游者叫苦不迭。新法對旅游業長期存在的頑疾進行“斬草除根”,明確旅行社應“打開天窗”守法經營,切實杜絕欺詐、誘騙等行為,對旅游者的權益做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旅游法》正式實施后,旅游服務合同的內容出現了不小的變化。例如,在舊版旅游合同中,行程表中會將每一日的進店購物數量、名稱進行標注,新版旅游合同則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且必須嚴格按此執行,旅行社不得隨意改變行程。再如,舊版旅游合同中會單獨列出自費項目,并且自費項目占用行程時間。而在新版旅游合同中,自費項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覽景點中。
業內人士表示,新版旅游服務合同是白紙黑字沒空子,把權利義務都符合規范地、清清楚楚地寫明了,旅游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充分得以保障。旅游者在出游前對自己在行程中所進行的旅游活動清晰了然,在行程中的消費性質單純,真正實現明明白白消費。
除了對旅游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權利進行保護外,《旅游法》還在價格方面“化零為整”,旅游服務合同基本實現“一價全包”,讓旅游者外出旅游更舒心,也更開心。
在舊版旅游合同中,往往有一條合同——不包含費用范圍,其中包括小費、導游和領隊服務費、自費項目等。而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團費中已經包含了小費、導游和領隊服務費、交通服務費等,并標注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更重要的是,新版旅游合同把“必去”的景點也全部包含在團費中,取締了自費項目,游客不需要做二次選擇、二次付費。廈門某資深導游表示,新版旅游合同基本上都拋棄了隱性消費,行程以無加點、無自費等“一價全包”的形式出現。
值得指出的是,《旅游法》為國際慣例留了合理的空間。但根據國際慣例,《旅游法》也倡導國人付小費,旅行社方面可以在合同和出團通知書里,建議客人視具體情況向境外的領隊、導游、司機支付合理額度的小費。
漳州寶中國際旅行社總經理王順星表示,新版合同基本上確立了新法背景下的旅游服務框架。從長遠的眼光來看,這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是好事。新版旅游合同下,團費看似漲了,其實是“一價全包”。旅行社就像管家一樣,利用自身的集團優勢和專業優勢,進行資源優化整合,為旅游者規劃好線路,打點好一切,提供好的旅游產品,旅游者就能夠充分享受到旅游的樂趣。
旅游服務合同涉及地接社、景點經營者、住宿餐飲經營者、交通服務提供者等多方主體,具有關系復雜性、合同主體雙方不完全對等性、合同目的非物質性、合同履行人身關聯性等特點,旅游者處于弱勢,一旦發生糾紛,往往維權困難。在過去,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遇到權益被損害時,采取投訴的積極性較低。而旅游投訴案件的受理難度較高,往往相關行政部門也無法真正幫助到旅游者。對此,《旅游法》作了一系列規定,有力地保障了旅游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在新版旅游服務合同中,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違約等都必須有詳細的規定,一旦雙方發生旅游糾紛,有利于旅游者依據合同維權。同時,《旅游法》還規定合同必須載明涉及對旅游者進行旅游服務的主要主體,包括地接社基本信息、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并且各方對責任的承擔劃出了清晰的界限。一旦發生糾紛,責任承擔方和追償方式都有法可依,清楚明確。業內人士表示,如此一來,遇到旅游糾紛案件時,需承擔責任的多方均無法逃避,難以再“踢皮球”。
此外,《旅游法》還從多角度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出現的扯皮現象作出了規定。例如,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且要求旅行社不得隨意改變行程,防止虛假廣告誘導消費。 (記者 鄒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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