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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天晚上,導游宣布第二天去游覽“崩密列”,多數團員都去,但有四位來自其他城市的團友卻不能參與。不是他們不愿意,而是他們報團的旅行社沒有這個旅行內容。
多年來,去境外旅游除了旅行社單獨組團,多數是接受報名的旅行社向組團社提供散客名單,由組團社進行“拼團”,并且將其發往境外的地接社,彼此參加旅游的景點與價格都有所不同。
四位團友立即對領隊與導游說,希望報名參加,并且補足所有的費用。但領隊與導游協商之后說,按照新旅游法的有關規定,團友臨時增加自費的旅游景點,需要向報名的旅行社提出申請,并且修改合同;接著,由該旅行社將這些信息發給境外的領隊與地接社和導游。4位團友一聽,立即就傻眼了,只好放棄。
希望有關方面關注這一點,適當給領隊與地接社和導游的臨機處置權限。只要陽光操作,監管到位,就能兼顧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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