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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零負團費、禁止強制交易、拒絕自費行程,提倡文明出游……
昨日,早報記者從上海市旅游局獲悉,根據《旅游法》修訂的新版《上海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分國內、出境兩個文本,以下簡稱《合同》)近日正式推出。
新版《合同》還規定旅行社的補充條款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完全取消進店購物項目
根據《旅游法》要求,新版旅游合同最大的變化是基本摒棄了隱性消費,行程以無購物、無加點、無自費等“一價全包”的形式出現,表述更加清晰。
比較新、舊《合同》,早報記者發現新版《合同》在行程表、團費、自費項目、語言表述、組團和拼團情況等方面都有改進。
例如,在舊版中,行程表中會有每一日的進店購物場所名稱、購物次數、自選項目名稱。新版《合同》則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用餐次數、地接社名稱,標注相應的標準,且必須嚴格按此執行,旅行社不得隨意改變行程。
自擬合同不低于標準
在實行舊版《合同》時,旅行社常常以“補充條款”來規避一些風險,減輕自己的責任,其中不少條款給游客帶來不利,甚至被游客稱為“霸王條款”。
在一家旅行社的舊版合同文本中,補充條款中有這樣的規定:“旅行社因不滿人數通知退團的,3天內支付團款10%的違約金,3天至7天支付6%的違約金,7天外退還全額團款且無違約金。”
這是對旅行社違約的規定,顯然違約成本相對低廉。可反過來對于游客違約的規定則迥然不同,“合同一經簽訂即為出票,如旅游者臨時取消的,大交通、酒店等按照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此外出發7天外退團無違約金,3天至7天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3天內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在實際操作中,游客因為種種不得已的原因要退團時,即便不計算另外支付的違約金,其退回的團費在扣除了酒店、機票等‘已產生費用’后,剩余錢款也相當有限。”一位業內人士介紹說,如果游客在離開發團一周甚至半個月的時間退團時,1萬元的團費可能只能退回三四千元。而相比之下,旅行社如因團員人數未滿支付游客的違約金則相對有限。
為避免這種明顯不對稱的情況,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在兩個方面做出彌補:一是規定旅行社的補充條款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二是提倡游客與旅行社自行約定解除合同及支付違約金的標準,當然也可以遵照合同的格式賠償條款。
根據市旅游主管部門要求,各旅行社既可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也可自行擬訂《旅游合同》,但自己擬訂的《旅游合同》標準要高于或者等同于官方制訂的示范文本。(早報記者 儲靜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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