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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明確,旅行社可以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但要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取得簽字同意。
新《條例》也將約束游客的不文明行為,如果游客因不文明行為被記入黑名單,將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近日,國家旅游局將《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合并修訂為《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條例》將對旅游購物等旅行社強迫游客消費的行為進行規范,并約束游客的不文明行為。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兩法規合一,有利于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
近年來,“零團費”“低價團”滋生了一系列旅游消費糾紛。中青旅(20.120, -0.10, -0.49%)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質監合規部總監、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李廣認為,新《條例》有望解決這一老大難問題。新《條例》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可以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但要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取得簽字同意;旅行社不得因為旅游者不同意參加而拒絕簽訂合同或提高費用。
另外,旅游者在活動中有拒絕權和反悔權,對于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據新《條例》規定,旅行社如違反,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但同時,游客也要注意保留好購物發票等相關證據。
對于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滯留保證金”的做法,新《條例》也明確,出境社、邊境社不得以收取現金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賬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證。出境社、邊境社可以通過與旅游者、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明確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證的范圍、金額、期限和責任等內容。
新《條例》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根據職責權限在征信系統中記錄,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此外,針對在線旅游日漸成為投訴“重災區”,新《條例》指出,旅游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游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協助解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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