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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深化導游體制改革、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的重要工作內容,導游自由執業試點自今年5月提出以來,引起了旅游業內業外的廣泛關注。
投向該試點工作的目光中有期盼、有猶豫,有躊躇滿志、有焦慮迷惘,有躍躍欲試、有冷眼觀望。
但無論以何種眼光看待試點工作、無論以何種態度對待本次改革,改革大幕已經拉開,試點工作已經啟動。這一點并不以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意志為轉移。
在《關于深化導游體制改革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試點”的有兩項工作:一項是“聯合人社部、全國總工會,開展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的試點工作”,一項就是開展“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其他的改革內容,均已確定了改革的方向、步驟或方法。由此可見,這兩項工作并沒有既定的套路,需要通過試點來積累經驗、摸索路徑,需要在行業現狀和法律環境下在實踐中去探索。
關于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目前已正式印發《關于開展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的通知》《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了導游自由執業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簽署指引、投訴處理指引等系列文件,開通了12301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并且明確了試點地區:“在江浙滬、廣東省啟動線上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在吉林長白山、湖南長沙和張家界、廣西桂林、海南三亞、四川成都等6個城市啟動線上線下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初步確定了同程、攜程、中青旅、國旅、中旅等具有一定實力的OTA企業、在線服務發展較好的旅行社參與試點工作。
準備工作初步就緒,問題隨之產生: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怎么試?試什么?
首先試的是改革的魄力和勇氣。
導游需要經過旅行社委派方能執業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長期以來根深蒂固的觀念和慣例,行業監管、旅行社經營、導游從業的基礎均源于此。
延續多年的模式一朝突破,不適應、不習慣、不接受、不認可在所難免,更何況其中還有錯綜復雜、明里暗中的各種利益——這種利益并不一定是真金白銀,還可能是監管部門怠于精細化監管的惰性,可能是導游對旅行社的依賴,可能是旅行社面臨業務模式變化所需要更大的投入——或許還會失去一些機會收益,也會投入一些沉沒成本。這些都可能會在內心深處視作“利益”而患得患失。
試點各方能否有魄力從原有的模式中蛻變,是否有勇氣從安全熟悉的角落中邁出,是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首先測試的內容。
國家旅游局力推此項改革,其勇氣和魄力不亞于1978年12月鳳陽縣小崗村民簽下的那份文件。當時的18位農民是迫于生活壓力而推動的自下而上的變革,當下的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則是國家旅游局順應行業發展規律、自上而下引導的改革。其勇于革新、承受非議以及可能的失敗風險的魄力,是當前改革進入深水區、行業監管部門有所作為、勇于作為的典范。有此表率,無論是主動請纓還是被選中的試點地區和試點企業,更應拋開包袱、大膽創新,拿出魄力和勇氣投入試點改革。
其次試的是改革的態度和誠意。
選中的試點地區、確定的試點平臺,以及試點地區可以參與試點的導游人員是否真心接受試點安排、認可試點方案,也是試點所要測試的重要一環。
這一點從試點地區對此項工作的投入可見一斑:試點地區對政策是否認真學習、真正理解?是否積極進行試點政策的宣傳普及?是否提供配套的機制建設?是否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推動?是否為導游自由執業提供細化政策方案?都是其參與改革和試點的態度的體現。
試點平臺是否愿意投入資金人力搭建平臺?是否擬定相關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是否開展導游的招募培訓?也直接測試出參與試點平臺的誠意。
試點地區導游是否愿意接受這一早已有之但現在被政策認可的“自由執業”方式,也測試著導游對待本次試點的真實心態。
而游客是否愿意為導游的向導講解服務埋單,也決定著試點工作是否能得到市場的認可,甚至決定著試點的成敗。
再者試的是改革的方法和路徑。
作為全新的執業模式,無先例可循。此次試點,把原來依附于旅行社、以服務人員身份出現、以職務行為從業的導游員轉化為以自然人身份開展導游業務的“個體經營者”(雖然其經營的范圍只能是“向導”和“講解”服務),這一身份的轉變、業務的創新前所未有。
“自由職業者”或“自由執業”早已有之,但正式出現在政府部門的政策文件中卻屬首次。此前,各行各業均沒有正式提出“自由職業者”或“自由執業”的概念,即使那些將社保檔案關系掛靠在人才服務中心的人員,也只是被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并未使用“自由職業者”的概念;哪怕是律師、淘寶賣家等社會大眾心理上公認的“自由職業者”,也有其依附的律師事務所,或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我們已經習慣于問別人或被別人問“你是哪個單位的”,可這一問題對于自由執業的導游就會略顯尷尬;谏鐣䝼鹘y已經融于骨髓的濃厚集體意識和對“單位”的歸屬感和依賴感,是否能夠通過本次改革有所突破,估計也會成為社會學、心理學領域專家學者極為感興趣的話題。
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確定了“自由職業者”的概念,這一事件的意義已不僅僅局限在導游這一職業人群或旅游業這一領域,這一試點和改革已經成為中國社會進程、職業體系演進里程碑式的標志性事件。
而與此創新、突破相隨,是一系列問題的顯現:如作為自由執業的個體,其是否有“經營”的資格?是否在取得導游執業資格證的基礎上,還需要進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作為一名“自我雇傭”的勞動者,其個人社會保險如何繳納?作為一名獲得導游服務費收入的自然人,其所應當承擔的稅賦應當是個人所得稅、還是由營業稅新改為的增值稅?如果雇傭導游提供服務的游客需要發票,作為個人如何開具?
另外,試點平臺與導游、游客三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法律性質如何界定,也沒有固定的答案。自由執業的導游與游客間是提供服務的導游員與接受服務的游客間的服務買賣關系?還是游客雇傭導游的雇傭關系?作為服務人員的導游要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還是作為雇主的游客要為作為勞動者的導游提供勞動保護?
作為被要求承擔導游自由執業先行賠付責任的試點平臺,不可避免地會對導游提出執業紀律要求,對導游進行嚴格管理,這種基于試點平臺和導游之間的管理關系,是否也應該或也可能會被認定為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雖然目前推出的自由執業合同示范文本明確了試點平臺的“居間人”地位,明確了自由執業平臺和導游、游客之間為“居間合同”的民事關系,但作為試點方案和創新之舉,其背后的理論基石并不扎實,面臨糾紛時尤其是在司法認定上也可能會有不同理解。
實踐中暴露出的任何一個技術性問題,都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目前試點方案沒有對以上問題給出標準答案,沒有給出確定結論,這些都是需要“試”的內容,都是需要試點地區、試點機構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的領域。
如《意見》所言,“充分考慮我國旅游業發展地區不平衡、條件差異大等特點,選準試點,先試先行,逐步推開、風險可控。通過探索經驗,以點帶面,使導游自由執業等試點在體制改革中起到示范、突破、帶動作用!
之所以要進行試點,就是因為有一些問題還沒有發現、一些矛盾還沒有解決,需要通過試點去嘗試,去探索。
東風已經吹來,萬事還不俱備——這是所有“試點工作”的客觀狀況,也是試點工作的重要價值。如果一切都已有了標準答案,都有了固定的套路,也就完全沒有必要進行所謂的“試點”。
敢不敢干要的是魄力和勇氣,想不想干看的是態度和誠意,怎么干和干得好不好靠的是方法和路徑,而找到方法和路徑的智慧,需要在實踐中得以萌生。
不可否認,既然是試點,就存在風險,可能是人力物力的無謂耗費,可能是推進過程中的糾紛爭議,可能是監管體系面臨的無所適從。但是不通過現實檢驗,永遠不知道對錯;不在實踐中遇到問題,永遠找不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也找不到正確答案。讓矛盾充分暴露,并去解決矛盾,才能推動事物的發展——這是哲學的觀點,也是科學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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