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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旅游法的正確、有效實施,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國家旅游局去年12月中旬專門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首次對《旅游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解釋。
一日游不得安排購物自費項目
在此基礎上,結合海南省旅游市場實際,海南省更明確了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如海南省要求與旅游者訂立的關于增加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的補充合同,必須載明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真實情況,而且應當約定對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這部分旅游者的時間浪費;明確“一日游”不得安排購物場所、自費旅游項目,而且應當使用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獲得回扣旅行社要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旅游法》實施后景區內購物呈現上升勢頭的現狀,《規范》明確了旅游者在景區內購物時旅行社的法律責任,要求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游覽景區時,交由景區內導提供導游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景區內導游不得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景區內導游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旅行社、導游從旅游者、購物者中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旅行社要承擔法律責任。
自由活動期間旅行社不得安排活動
自由活動時間怎么安排也是各家旅行社關注的焦點。對此,《規范》明確要求,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是包價旅游合同的內容,屬于合同約定的事項。自由活動期間是游客自行安排活動的時間,旅行社不得擅自變更自由活動時間安排,不得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自由活動期間,旅行社不提供導游服務,不安排活動,如安排購物、另付費旅游項目的,屬于“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將依照《旅游法》第100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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